醫師 係指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法領有醫師證書者。 義務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例外經主管機關指定,可採通訊診察、治療。 相關條目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呼吸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 執行業務所得 語言治療師 諮商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 職能治療師 醫事人員 呼吸治療 醫囑 行政法, 醫師法, 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