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職能治療師法》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者。 業務範圍 職能治療評估。 作業治療。 產業治療。 娛樂治療。 感覺統合治療。 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相關條目 執行業務所得 醫事人員 行政法, 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