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罪規定於刑法第214條,行為人以不知情之公務員為利用對象,提供不實之內容,讓公務員登載在所掌管的公文書,以達到虛偽制作之目的,如因此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必須是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就有依其聲明或申報登載的義務,才可構成;若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必須實質審查,就不構成本罪。
要件
- 必須是知道為不實的事項,但卻故意利用公務員不知情的情況;
- 公務員必須登載在公文書上,如果公務員沒有登載在公文書上,也不會成立本罪;
- 登載錯誤這件事情,必須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才會成立本罪。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