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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過去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現已修法,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簡單的說,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例如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可在被告機關所在地對應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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