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各個訴訟事件的情節有輕有重,對於情節較單純、或本質上適宜迅速終結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該類事件要踐行的訴訟程序,就是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適用之案件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1~6款:
-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訴訟標的之例外
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為訴訟標的為40萬以下之案件;另外法院得依個案需要而增減至20萬元~60萬元;即訴訟標的在20萬到60之間亦得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行訴第229條第2項)。因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導致訴訟標的超過40萬元者應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行訴第230條)。
管轄法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行訴第22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