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追加 原告起訴後,針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提出新的主張,並與原有的主張合併。 例如:原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訴訟進行中再主張被告機關應合併給付損害賠償,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應給付新臺幣5萬元的賠償。 相關條目 中間確認之訴 立法理由 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訴訟經濟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