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82條) 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相關條目 情況決定 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機關 訴願權 不變期間(行訴) 訴之追加 撤銷訴訟 教示規定 訴之追加 聲明不服 行政法,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