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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如果甲仍然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例如: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仍然不服,認為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課稅處分。

又如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監獄行刑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要件

  1. 須有行政處分
  2. 須原告有訴訟利益
  3. 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應由被告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負舉證責任
  4. 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5. 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結果:即訴願前置主義
  6. 須於法定期間內起訴: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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