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要件 以行政訴訟為例,指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起訴要件,才是合法起訴。包括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 一般要件:就是不論何種訴訟類型都須具備的要件(如行政法院對該事件須具有審判權) 特別要件:就是依該起訴事件所適用的訴訟類型必須另外具備的要件 例如 撤銷訴訟的特別要件是原告所訴請撤銷的行政處分必須仍然存在,如甲因交通違規被裁罰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該裁罰處分必須處於存在的狀態,倘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該裁罰處分,則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即因起訴要件不具備,而不合法。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行政訴訟法, 訴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