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第 28 條) 建築執照 可以分成 4 種: 建造執照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的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相關條目 使用執照 建照 授益行政 授益行政處分 行政法, 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