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處分 即「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授益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分的分類,指對於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 例如 建築執照的許可、補助金的核發都是屬於一種授益行政處分。 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法規准許廢止者。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廢止期限 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 第124條) 相關條目 反面理論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授益行政 第三人效力 職務安定性原則 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