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主義」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訴願與訴願先行程序之比較
<100% 20% > | ||
訴願 | 訴願先行程序 | |
---|---|---|
意義 | 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使其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時,依訴願法向原處分機關或該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審查該處分,以訴願決定予以救濟之方法。 | 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
名稱 | 訴願 | 1.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 2.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 3.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 4.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 5.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 6. NO.382 「申訴」(學生被退學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前,須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 |
提起期間 | 一概為30日 | 其期間通常較短,例外專利法§31規定之異議期間為三個月。 |
性質 | 係傳統之救濟方式,出於對原處分機關不信任,而請求上級機關救濟之制度。 | 乃是要求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自省及謀求改進之制度。 |
目的 | 以維持行政統治以及維護法律尊嚴,以貫徹依法行政之目的者,其程序與組織相當司法化,從而嚴格審查其形式。 | 給行政機關一個自省的機會,減少上級機關負荷,以簡易快速的程序以發揮及增進行政效能為目標。 |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