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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

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於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措施。

一般處分實質上亦為行政處分,就規制之事件方面,雖同屬對「具體事件」為規制,但因其所規制之「對象」與行政處分不同,乃是透過「一般性特徵」之認定,得知該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之範圍,如相對人可確定或可得確定,即可認為係一般處分。

分類

  • 「對人的一般處分」如:命令非法集會之群眾解散;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警察拉起封鎖線
  • 「對物之一般處分」如:單行道、限速起止等道路標誌。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比較

內容 相對人 持續性
行政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1項)
原則:具體確定
例外:抽象
特定 原則:一次完成
例外:反覆實施
一般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2項)
具體確定可得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
一次完成
法規命令
(行程法第150條)
抽象一般反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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