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分 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於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措施。 一般處分實質上亦為行政處分,就規制之事件方面,雖同屬對「具體事件」為規制,但因其所規制之「對象」與行政處分不同,乃是透過「一般性特徵」之認定,得知該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之範圍,如相對人可確定或可得確定,即可認為係一般處分。 分類 「對人的一般處分」如:命令非法集會之群眾解散;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警察拉起封鎖線 「對物之一般處分」如:單行道、限速起止等道路標誌。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比較 內容 相對人 持續性 行政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1項)原則:具體確定 例外:抽象 特定 原則:一次完成 例外:反覆實施 一般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2項)具體確定可得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一次完成 法規命令 (行程法第150條)抽象一般反覆實施 相關條目 行政處分 下命處分 確認處分 形成處分 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