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一般處分", description=" " ~~ ====== 一般處分 ====== [[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於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措施。 一般處分實質上亦為[[行政處分]],就規制之事件方面,雖同屬對「具體事件」為規制,但因其所規制之「對象」與行政處分不同,乃是透過「一般性特徵」之認定,得知該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之範圍,如相對人可確定或可得確定,即可認為係一般處分。 ===== 分類 ===== * 「對人的一般處分」如:命令非法集會之群眾解散;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警察拉起封鎖線 * 「對物之一般處分」如:單行道、限速起止等道路標誌。 =====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比較 ===== ^ ^內容 ^相對人 ^持續性^ |行政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1項)|原則:具體確定\\ 例外:抽象| 特定 | 原則:一次完成\\ 例外:反覆實施| |一般處分\\ (行程法第92條第2項)|具體確定|可得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一次完成| |法規命令\\ (行程法第150條)|抽象|一般|反覆實施|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 * [[下命處分]] * [[確認處分]] * [[形成處分]]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