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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壟斷原則

「控訴壟斷原則」係指只有檢察官才能控訴犯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進而提出控訴,至於私人或其他公務員,只能對犯罪提出告訴告發

另外,此原則同時也要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之對象和範圍僅限於檢察官起訴所及的對象和範圍。(不告不理原則)換言之,只有起訴書所控訴的「人」和「事」,方為法院審理之標的。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第268條定有明文,否則即屬第379條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第266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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