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加重 指犯罪行為符合一定要件下,予以加重處罰,成立另一獨立罪名。 如 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加重結果,法定最重本刑如超過有期徒刑5年,縱判處6月以下,仍不可易科罰金,與刑法總則加重(如累犯)只單純加重量刑,並非另一獨立罪名不同。 相關條目 減輕其刑 加重其刑 刑法,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