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定期間 固有期間中,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都是通常法定期間,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相對的,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 例如 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相關條目 上訴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 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 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 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 - 期日延展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