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民訴) 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民法上的回復原狀,請參見回復原狀(民法) 相關條目 回復原狀(民法) 不變期間 通常法定期間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