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回復原狀(民訴)", description="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 ~~ ====== 回復原狀(民訴) ====== 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上訴]]、[[抗告]]或[[再審程序|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wrap info>民法上的回復原狀,請參見[[民法: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民法)]]</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