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回籠條款
俗稱「伍澤元條款」,屏東縣長伍澤元因貪污案被遭到羈押,卻以重病為由聲請保外醫治,沒想到伍在保外醫治停押期間參選立委,引發社會譁然,2000年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外就醫回籠條款》(再執行羈押條款),因而增設被告服從條款(刑訴116-2條)及停押後得命再執行羈押(刑訴117條)。
其中,特別規定因保外就醫停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被告服從條款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