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再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3項的規定,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主動將這些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子,直接送給上級檢察署檢察首長再審視一遍,並通知告發人

要件

  • 檢察官對案件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法定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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