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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

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調查結果:

  • (一)如果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 (二)檢察官雖然認為成立犯罪,但也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會是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 (三)雖然認為被告成立犯罪,但透過暫時不提起公訴的方式,讓被告有再社會化的機會,而給予緩起訴處分等等情形

告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於10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使檢察官所為違法或不當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得以獲致糾正。

另外,被告如果緩起訴處分被檢察官撤銷,也可以在10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刑訴第2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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