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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習慣法(customary law/Gewohnheitsrecht/droit coutumier)
習慣法為
不成文法
之一,習慣法亦具有法之拘束力與價值,
習慣
變成習慣法,須具備特定條件始能成立:
須為
成文法
所
未規定
:法律上所謂規定的事項始可適用習慣,相對於
法律
為補充地位。
反覆慣行
:習慣之成立,客觀上需有多年反覆發生慣行的事實。
有法之確信
:習慣之成立,主觀上需有社會一般人認為具有規範的價值。
須無違背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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