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押 亦即「羈押之停止」,係指被告已受收押,因特定原因停止羈押之執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取代羈押之執行而停止命羈押之效力。 停押之原因 依職權為之 法定停止羈押 案經上訴,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經「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者」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刑訴303條3、4款不受理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 認定停止羈押: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訴101條第1項或101-1條第1條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者 依聲請為之 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 必然停押之情形 刑訴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1條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針對刑訴114條第1項第3款(即俗稱「保外就醫」)之濫用,特別增設「羈押回籠條款」。 相關條目 約談 傳喚 拘提 一般拘提 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通緝拘提 逮捕 羈押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