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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

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

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聲請羈押階段

  • 偵查中:2個月,得延長羈押1次(2個月/次)
  • 審判中:3個月,得延長羈押,次數按起訴之罪法定刑而定(2個月/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
      •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3次
      • 第三審:得延長1次
    • 超過10年之重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
      •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6次
      • 第三審:得延長1次

羈押上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106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

發回更審

上級法院若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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