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 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 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聲請羈押階段 偵查中:2個月,得延長羈押1次(2個月/次) 審判中:3個月,得延長羈押,次數按起訴之罪法定刑而定(2個月/次)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3次 第三審:得延長1次 超過10年之重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6次 第三審:得延長1次 羈押上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106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 發回更審 上級法院若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 相關條目 延長羈押 停押 羈押 羈押期滿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