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羈押期間", description="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 " ~~ ====== 羈押期間 ====== [[羈押]]必須由[[法組:法官|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被告]]的羈押期間。 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 聲請羈押階段 ===== * 偵查中:2個月,得[[延長羈押]]1次(2個月/次) * 審判中:3個月,得延長羈押,次數按起訴之罪[[刑法:法定刑|法定刑]]而定(2個月/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 *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3次 * 第三審:得延長1次 * 超過10年之重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 * 第一審、第二審:各得延長6次 * 第三審:得延長1次 ===== 羈押上限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106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 ===== 發回更審 ===== 上級法院若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