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訴訟 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合議庭審判長之職權係存在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或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8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同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此均屬審判長指揮訴訟權之範疇。 相關條目 言詞辯論階段(民事) 舉證責任轉換 異議權 陪審團 職權主義 證據禁止法則 言詞辯論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