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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換

在每個個案之中,法院皆會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進行判斷,依法律要件分類說決定舉證責任之歸屬,促使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據以支持其主張。但在許多特殊情形下,由於考慮到雙方地位不平等、證據取得之難易度、雙方專業智識之落差等具體情形,原來的舉證責任並無法完全操作於上開情形,對於當事人產生明顯之不平等,也不符合法院指揮訴訟之期待。

基於特定因素之考量,使舉證責任之分配不同上述之「法律要件分類說」,藉由法律個別規定或經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解釋,使在一般情形下由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原本依「法律要件分類說」應由一造當事人負擔之舉證責任,但因舉證責任轉換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然應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稱「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固然可做為個案中舉證責任轉換之依據,但實際上本條情形除了舉證責任轉換外,尚包括舉證責任「減輕」之情事,例如證明度降低、舉證責任減輕等,並非僅限於舉證責任轉換之狀況,故本條但書之適用實際上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具有多樣性,於解釋論上有非常大之空間。

類型

舉證責任轉換之類型應可大分為二類: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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