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舉證責任轉換", description="基於特定因素之考量,使舉證責任之分配不同上述之「法律要件分類說」,藉由法律個別規定或經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解釋,使在一般情形下由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原本依「法律要件分類說」應由一造當事人負擔之舉證責任,但因舉證責任轉換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 ~~ ====== 舉證責任轉換 ====== 在每個個案之中,法院皆會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進行判斷,依[[法律要件分類說]]決定[[:舉證責任]]之歸屬,促使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據以支持其[[主張]]。但在許多特殊情形下,由於考慮到雙方地位不平等、證據取得之難易度、雙方專業智識之落差等具體情形,原來的舉證責任並無法完全操作於上開情形,對於當事人產生明顯之不平等,也不符合[[:法院]][[法組:指揮訴訟|指揮訴訟]]之期待。 基於特定因素之考量,使舉證責任之分配不同上述之「法律要件分類說」,藉由法律個別規定或經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解釋,使在一般情形下由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原本依「法律要件分類說」應由一造當事人負擔之舉證責任,但因舉證責任轉換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然應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稱「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固然可做為個案中舉證責任轉換之依據,但實際上本條情形除了舉證責任轉換外,尚包括舉證責任「減輕」之情事,例如證明度降低、舉證責任減輕等,並非僅限於舉證責任轉換之狀況,故本條但書之適用實際上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具有多樣性,於解釋論上有非常大之空間。 ===== 類型 ===== 舉證責任轉換之類型應可大分為二類: * [[意定的舉證責任轉換]]:當事人藉由雙方之合意同意未來依法須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之事實、要件,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 * [[法定的舉證責任轉換]]:依法律特別規定之舉證責任轉換。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