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審判 是指審判法院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而進行判決。 「合議制」的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3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3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5位法官合議。 例如 甲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乙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丙法官擔任審判長,案件由甲、乙、丙3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之制度。 相關條目 國民法官 通常審判程序 三級三審制 受命法官 指揮訴訟 審判長 憲法法庭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