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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抵銷權係指二人互有債權、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債務之清償。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335條),雙方抵銷債務須為同種給付並均屆清償期(民法第336條),且在性質上須能抵銷(民法第334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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