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 (Anfechtung) 撤銷權係指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契約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有效成立之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溯及至「成立時」歸於消滅之形成權,但當事人並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而須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例如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撤銷受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法院判決撤銷害及債權之無償、有償行為(民法第244條)。 辨異 與撤回權的不同:撤回權是針對已成立但未生效之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兩者差異在生效與否。 與解除權的不同:解除權之法律關係並無瑕疵,係因他方債務不履行,兩者差異為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瑕疵。 相關條目 支配權 請求權 形成權 發生:承認權 變更:選擇權 消滅: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撤回權、抵銷權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