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沒有深思熟慮之情況下,而為顯失公平的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之行為。
暴利行為,依民法第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1年內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民法 第74條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相關條目
-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