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行為 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為成立之法律行為。 示例 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 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 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 代物清償契約(民法第319條) 定金(民法第248條) 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相關條目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 - 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