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
係指當事人一方約定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有權於他方,而他方約定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例如 向人借錢或向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
消費借貸的預約,約定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時,當事人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便可撤銷預約。另消費借貸預約如約定無報償,則預約雖成立,但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也是隨時可以撤銷約定的。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疵,貸與人便要另給無瑕疵的物品,但借用人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無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疵,借用人可以依照有瑕疵原物的價值返還貸與人,此時貸與人如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形,借用人也可請求賠償。至於利息或其他報償則要在契約所定期限支付,未定期則要在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但借貸期限超過 1 年時,便要在每年年終支付。又借用人雖無須返還原物,但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未定返還期限時,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定 1 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借用人如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時,則要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的價值來償還。
最後,金錢借貸的返還,除另有約定外,如以通用貨幣為借貸,於返還時已失通用效力,便要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的貨幣來償還,如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時,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的增減,都要用返還時有通用效力的貨幣來還,另若約定以特種貨幣(如美金)計算,則要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市價,以通用貨幣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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