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以物的交付為要件者,稱為「要物契約」。要物性(要物行為)是法律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若欠缺要物性之法律行為屬於「未成立之法律行為」。 常見要物契約 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 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 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物交付受託人,寄託契約才能成立; 消費寄託契約(民法第602條) 代物清償契約(民法第319條) 定金契約(民法第248條) 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台上156號判例) 相關條目 不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 定金 定金VS.違約金 押租金契約 寄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