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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如果債務人無法依原約定之方式或內容履行債務,債權人、債務人可以合意以其他履行標的或方式,代替原約定給付。於債權人同意受領時,即生清償之效力,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係屬要物契約。(民法第319條)
例如甲欠乙錢,而以土地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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