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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一部清償原則上為法律所不許,但依民法第318條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狀況,允許於無造成債權人利益侵害之情形,債務允許債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對於不可分之給付,法院得比照緩期清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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