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債務契約 無因指的就是「不標明原因」。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 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 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 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 相關條目 債務拘束契約 民法, 契約,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