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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漁利是意圖從中取利之意,主觀上具有從中獲取利益之意思,至於該利益是否屬不正當或不法,並非所問;
  • 挑唆是挑撥唆使,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對之進行挑撥慫恿,巧言引動使其產生興訟之意並進而為訴訟行為之實施;
  • 包攬是承包招攬,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訴訟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無律師證書者」,因此,縱使有律師證書、具備律師資格,如果律師有包攬訴訟或挑唆訴訟的行為,一樣會成立本罪。刑法第157條之罪,祇以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常業構成要件,其是否因此得有財物,原非所問。(29 年上字第 270 號)

刑法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可知,只要行為人意圖牟利,積極主動挑撥唆使無興訟意思之人提起訴訟,或 不法向他人包辦訴訟,即會構成挑唆、包攬訴訟罪。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127條第1項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此規定是為了杜絕未具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之不法現象,以確保訴訟當事人權益,並維護訴訟品質而彰司法威信而設。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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