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漁利是意圖從中取利之意,主觀上具有從中獲取利益之意思,至於該利益是否屬不正當或不法,並非所問;
- 挑唆是挑撥唆使,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對之進行挑撥慫恿,巧言引動使其產生興訟之意並進而為訴訟行為之實施;
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無律師證書者」,因此,縱使有律師證書、具備律師資格,如果律師有包攬訴訟或挑唆訴訟的行為,一樣會成立本罪。刑法第157條之罪,祇以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常業為構成要件,其是否因此得有財物,原非所問。(29 年上字第 270 號)
刑法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可知,只要行為人意圖牟利,積極主動挑撥唆使無興訟意思之人提起訴訟,或 不法向他人包辦訴訟,即會構成挑唆、包攬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