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證券 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指示證券是以文件代替權利或實物的權利表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證券在「中間人」替代「指示交付」,但是法律上不是質權或全權委任關係,所以股東大會出示「集保股權」,基本上手續是很繁複的,也可能因為要求出示權利依據而發生法律糾紛的。 指示證券之承擔 乃被指示人表示願照證券上指示之內容為給付之單方法律行為也。被指示人因為此承擔行為,而對領取人負有給付義務。 相關條目 無因債務契約 民法, 債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