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無因債務契約", description="無因指的就是「不標明原因」。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 " ~~ ====== 無因債務契約 ====== 無因指的就是「不標明原因」。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 [[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 * [[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如[[買賣契約|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 * 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如[[處分|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拘束契約|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