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行為
即不要物行為,係相對於「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係指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毋須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
民法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
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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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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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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