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出租人將特定標的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租賃契約屬於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 例如 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居住使用,房客要付給房東租金,雙方就該房屋所合意成立的契約就是租賃契約。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不要物契約 主行為 主契約 占有請求權 有名契約 有償行為 自己代理 沉默 其他權利信託 取締規定 押租金契約 法定租賃權 法律行為 爭點效 動產 買賣不破租賃 債權行為 債權物權化 諾成行為 繼續性契約 反訴之標的 爭點效 土地徵收 行政輔助行為 私經濟行為 釋字第448號解釋-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民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