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經濟行為 私經濟行為,包含私法行為與私權行為,有兩項共通的原則: 皆適用民事法的規定,而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普通司法機關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為非公權力行使的範圍,如租賃公地、標售土地、優先購買、聘任教員、投標林產、土地交換等。 相關條目 公共事務 間接稅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