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參加(行政) 必要參加,以行政訴訟而言,指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之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命參加裁定送達後,第三人即取得參加人的地位,並為同法第23條規定之訴訟當事人。 相關條目 參加人 必要參加 獨立參加 輔助參加 行政訴訟法, 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