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並評估必要性後,認為需要使用人民的私有土地,且先和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買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租用、設定他項權利等),卻不能成立價購協議,也不能用其他方式取得後,依法令規定的程序,所進行以公權力手段取得土地的行政行為。 類別 土地徵收區分為三種: 一般徵收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相關條目 危險負擔 一般徵收 土地登記 干涉行政 租稅規避 照價收買 行政法, 土地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