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土地徵收", description="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並評估必要性後,認為需要使用人民的私有土地,且先和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買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租用、設定他項權利等),卻不能成立價購協議,也不能用其他方式取得後,依法令規定的程序,所進行以公權力手段取得土地的行政行為。 " ~~ ====== 土地徵收 ====== 國家因[[公共利益|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並評估必要性後,認為需要使用人民的私有土地,且先和[[民法: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買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民法:租賃契約|租用]]、設定他項權利等),卻不能成立價購協議,也不能用其他方式取得後,依法令規定的程序,所進行以[[公權力]]手段取得土地的[[行政行為]]。 ===== 類別 ===== 土地徵收區分為三種: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土地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