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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予以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理(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

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制度源起

「區段徵收」的起源,與1970年代(1977-1983年)臺北市萬芳社區一四○高地的徵收案有很大的關係,當時萬芳社區有很多民眾抗議,才設計出「區段徵收」,讓他們領回部分土地。「區段徵收」的被徵收者可選擇領取抵價地,或直接領取補償費;而「一般徵收」則是只能領錢。由於政府徵收土地的面積往往非常大、補償價金又非常低,「一般徵收」常受到民眾強烈抵抗,政府因此改用「區段徵收」來解決。

「區段徵收」的作用等於「土地變更」――把農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於是地價變高,被徵收戶成為受益者,因此要回饋給政府:徵收後的部分土地要歸政府所有。現行「區段徵收」制度是在1986年6月29日修改《平均地權條例》時修訂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應領補償地價,得自行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將來還可以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我們稱為「抵價地式」的「區段徵收」,也就是以土地替代徵收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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