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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

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的完整權利,當有些地主並不想要利用這塊土地,卻又不想賣掉土地時,就可以透過設定地上權的方式,將土地的使用權移轉給其他人。

簡單來說,所謂的土地所有權,代表你擁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若你僅取得地上權,就代表你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利,可以在地上權的期間內,使用那塊土地上達太空下至地心的立體空間,例如 在這塊土地上蓋房子或是往下挖停車場。

取得方式

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

  1. 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而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
  2. 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
    例如 當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成為不同人時,法律規定建物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享有地上權。

例如 甲為了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乙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使用乙的土地,並且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甲就是該土地的地上權人,取得地上權。

存續期間

法律並沒有規定地上權可以存在多久。不過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事實上與把土地賣掉沒兩樣,而且還要繼續繳土地稅,因此法律也規定了如果地上權沒有定期限,而地上權已經存在超過 20 年或是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經不存在時,法院可以因當事人的請求,定一個期限或是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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